第十二条 供应商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其网上采购活动将纳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供应商会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可办理会员资格的退出。
第十四条 其他电子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注册依照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设立兼职的电子化采购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业务。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在落实采购资金后,根据市财政局核准的采购计划,使用市政府采购中心授权使用的采购网帐户名和专用密码及电子证书登陆采购系统,在线填报采购项目,依法实施采购。
实施网上协议供货或网上超市采购的,采购人可直接在线下订单并提交供应商确认,也可邀请一个或多个有供货资格或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在线议价,采购人还可以发起网上电子反拍,以获取更优惠的供货价。采购人采购非协议供货商品或非超市商品的,按照市财政局核准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实施采购。
电子化采购操作流程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另行制定,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施行。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并将采购公告通过手机短信订阅程序等形式,实时通知到需要此项服务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 对于供应商直接报价的,采购人按规定的定标原则及方法在线确定中标结果,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线发布成交公告。
对于需要专家评审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网上评标,评审专家通过专用密码登陆系统,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在线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在线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线公布中标结果。开标、定标的记录应由参加评标、定标及监督的全体成员(包括采购单位、评委、监督员等)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依据中标结果在线签订电子采购合同,打印书面合同盖章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