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招标活动及协议供货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采购中心负责对中标供应商的报价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发现采购中心和采购人有违规违约情形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应商有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不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行为的,均可向市纪检监察部门、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协议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分别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协议供货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处罚。
(一)供货价格在同一条件下高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或优惠率低于投标时的承诺的;
(二)协议供货商品以低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出售给非政府采购单位的;
(三)没有按协议承诺时间供货、维修,或未提供相应服务的;
(四)在协议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伪劣产品或者没有按供货协议内容供货的;
(五)其他有碍协议条款、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调查核实,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串通协议供应商弄虚作假,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向协议采购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礼品”等,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其他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