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协议供货的采购合同应当使用由市财政局监制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
第二十三条 协议供货的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组织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采购资金。其中,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应由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供货商指定账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或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采购人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和合同条款向供货商支付。
第二十五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采购人不得假借政府采购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延货物的验收和拖欠货款,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对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情况作出诚信评价,并将意见及时反馈采购中心。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
(一)供货产品的价格和质量情况;
(二)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的合同履行情况;
(三)供货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中标供应商应当履行各项承诺,加强对授权代理商的管理,督促授权代理商履行承诺义务,及时将中标货物价格调整或替代情况报采购中心审核。
第二十八条 采购中心应及时将中标货物价格调整或替代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在珠海政府采购网、广东政府采购网珠海门户网站、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网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中标供应商须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准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准向采购人提供“好处”、“回扣”、“礼品”等,不准以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第三十条 中标供应商应接受市财政局和采购中心的监督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和采购中心做好对协议采购货物或服务价格的市场调查和履约情况检查等管理活动,及时按市政府采购规定报送报表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