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中标货物及其价格和配置、售后服务、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联系名单、供应商承诺书、财政部门规定的执行要求等。
第十五条 公布的协议供货文件是中标供应商取得协议供货资格的证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协议供货文件和与采购中心签订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向采购单位提供协议供货项目及配套服务。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应当执行本规定。
如果协议供货范围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应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通过电子议价方式,与协议供货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谈判;如果议价不成,或者采购人不接受议价后的价格的,可以通过电子反拍方式进行采购,参与电子反拍的供应商可以是协议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商,也可以是符合具体采购要求的非协议供应商。
第十八条 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并享受保修期内或者超过保修期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的优惠条件。
第二十条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时录入和更新其中标商品的信息和价格。
第二十一条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货物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同比例调整中标价格。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货物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货物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
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商品的,应保证政府协议采购项目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