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采购中心应当制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公开招标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局核准。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协议供货范围、中标比例、评标标准、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履约保证金、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八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由其委托一家代理商作为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供货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公开招标的评标方式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提供货物与服务的中标供应商应当不少于三家。具体确定中标人时可采用比例淘汰法。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淘汰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 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中心签订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应当载明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价格、履约保证金、违约条款、协议有效期等事项。
采购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供货协议书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协议供货的执行
第十二条 协议供货事项确定后,采购中心应当在广东政府采购网珠海门户网站(http://zhuhai.gdgpo.com)、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www.zhgpo.gov.cn)、珠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cngpc.com)上公告,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协议供货货物的商品信息库、协议供货价格信息库和网上交易系统,逐步扩大采购人通过网上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或服务的范围。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将协议供货事项以文件形式印发采购人,同时在珠海政府采购网、广东政府采购网珠海门户网站、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