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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审计局、珠海市机关事务局、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珠财采管〔2008〕11号发布 2008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招标、投标活动及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供货,是指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或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统一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品名、规格型号、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按照规定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三条 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应当采用协议供货形式采购。

  适合协议采购形式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也应当纳入协议采购范围,实行协议采购管理。

  第四条 珠海市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监督管理制度、确定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和协议供货限额标准、核准协议供货供应商招标实施方案。

  第五条 采购中心负责拟订协议供货供应商公开招标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工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

第二章 协议供货的招标

  第六条 协议供货的招标工作由采购中心承办,遇到特殊情况的,应当事先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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