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财采购〔2006〕5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财政局、监察局,市直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和
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珠海市财政局和珠海市监察局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行为,维护我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和公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的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在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建立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珠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通过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三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认定。市财政部门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和聘请评审专家。
第四条 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实行管理和使用相分离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为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抽取使用机构”)提供专家资源服务平台;抽取使用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其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抽取使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家抽取内部监督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抽取工作。抽取使用机构应当在招标项目开标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内抽取确定专家,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