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小商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屠宰场等5类小型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的通知
(粤质监[2008]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广东省小商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屠宰场等5类小型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
广东省小商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屠宰场等
5类小型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
一、小商店(包括小药店、小食杂店)
(一)小药店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
2、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岗。
3、营业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物。营业场所配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等设施设备。
4、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等规定陈列药品,营业场所有销售处方药的警示语及非处方药的忠告语。
5、采购药品建立并执行购进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留存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并有相关证照材料。
(二)小食杂店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齐全并公开悬挂。
2、统一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并按规定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记录基本齐备。
3、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无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
二、小农资店
1、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指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齐全并公开悬挂。
2、统一建立农资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
3、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销售没有肥料登记证产品,无销售甲胺磷等禁用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