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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严格按照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议案项目,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3.省农业主管部门:
  (1)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省级议案项目通过招标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省级议案资金分配方案。
  (2)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二) 财政部门职责。
  1.市县财政局职责:对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配合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议案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2.省财政厅职责:参与组织省级议案项目的招标评审工作。负责对省农业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及时下达省级议案资金,并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绩效评价。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对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2.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明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确保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3.确保议案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4. 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务会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议案资金的收入、支出明细账。
  5. 及时向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市县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监督议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应于次年的3月底前将年度省级议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议案资金。各级农业、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和挪用议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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