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省级议案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省农业厅开展议案项目的招投标、公示等管理支出。省级议案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接待、购置车辆等行政性经费开支。各市县不得在省级议案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培训费以及专项工作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
(三)市县财政一般预算和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的议案资金补助范围、标准以及资金用途等由各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级议案资金的扶持范围,结合各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四条 省级议案项目申报
(一)各地级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根据省下达的农田整治和小陂头建设任务,及时做好省级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各地级市、县(市、区)在分配农田整治和小陂头建设项目时,要综合考虑所辖县(市、区)和镇的基本农田面积、未整治基本农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以前年度省补助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确保项目资金分配公平、公正。
(二)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招标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各地级以上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省农业厅提出年度议案资金安排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条 资金拨付
(一)省财政安排给有关市、县(市、区)的议案资金,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省下达资金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给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或项目承担单位,并将下达文件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备案。
(二)议案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管理: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安排给省有关部门的资金,由省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农业部门职责。
1.省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议案项目专家评审和公示制度,做好议案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2.市县农业主管部门:
(1)在实地考察和通过招标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家评审和公示的基础上,及时完成议案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并对所审核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以及合规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