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2008]23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转发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5〕126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33号)精神,特制定《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转发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5〕126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为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以下简称议案)项目资金的管理,促进议案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议案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议案资金从省、市、县三级财政一般预算以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
在议案实施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应从土地出让平均收益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原则上不少于50%)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各市县应按议案规定,及时足额落实本级自筹资金,确保议案顺利实施。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省级议案资金扶持范围: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恩平市。
(二)省级议案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1.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省财政每亩补助800元,主要用于农田田间排灌渠道工程规划、设计、建设;
2.小陂头建设项目省财政每个补助不超过15万元,原则上受益面积300亩以上的补助15万元,受益面积200亩以上的补助10万元,受益面积100以上的补助5万元。小陂头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小陂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