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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示范工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示范工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林〔2008〕106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示范工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2008年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示范工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可从广东林业信息网www.gdf.gov.cn或广东林业科技信息网www.gdfst.org直接下载)。凡申请2008年省林业科技创新示范工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均按本《指南》的规定办理;不符合《指南》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林业局或省财政厅联系。

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2008年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示范工程
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强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示范工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林业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粤林〔2005〕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与申报对象
  本项目主要支持开展林业重大公益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广东省境内(包括中央驻粤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及相关领域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等单位可以自由申报本项目。
  二、支持环节与用途
  省级资金用于支持科研开发和示范两个环节,主要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和示范工作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种苗费、肥料/药剂费、造林费、抚育管理费、仪器设备购置费、测试分析加工费、合作交流费、信息/资料与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三、申报内容
  重点围绕林木良种选育、森林资源培育、森林可持续经营、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林业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等关键技术,开展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示范应用等。主要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
  1、优良乡土阔叶树种和珍贵用材树种良种选育及高效栽培技术研究与示范;
  2、工业原料林资源培育和高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3、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与效益监测评价研究与示范;
  4、林业防灾减灾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各申报项目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应在此范围内,且不能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的主要内容重复。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的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能够承担本项目有关研究任务和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的学科带头人和年龄、学科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技术队伍;申报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中应有3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80%。
  2、具有开展此项工作所必需的工作基础、科研设施条件及运行管理经验,包括前期研究基础和试验示范基地等必要的实施条件,并能够提供试验示范相应的配套资金,以保证科技项目的延续性。申报单位或参与单位有可用于申报项目开展试验示范工作的林地(自有或长期租用)面积不少于10公顷,且相对集中连片。
  3、项目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中的任何一方)和第一申报人及所有参加人,对同一研究内容不得进行重复和交叉申报。
  4、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人员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5、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实现责任和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和利益共享。
  6、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作为申报单位申请项目。
  (二)申报负责人的条件。
  1、申报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有固定单位,无不良科研行为,年龄不超过58周岁(截止到2008年8月),从事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五年以上。
  2、项目申报人只能主持申报一项本专项资金项目。
  五、申报程序
  (一)市县级项目承担单位向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
  (二)省直属林业单位,省内及中央驻粤林业及相关领域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省林业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三)每个地级市、县(市、区)最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申报要求
  (一)上报时间。
  市县有关部门、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于2008年10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省有关部门。申报材料以签收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二)审核要求。
  1、地级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报项目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项目的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对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每一复印件上出具“与原件相符”的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予以确认。地级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所报项目及所附相关材料的合规性审核。
  2、需要地级市、县(市、区)财政投入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由地级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同意按规定投入资金的承诺文件。
  3、所有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承诺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材料内容。
  1、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
  2、项目申报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试验示范用地的证明材料)、承诺书及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等。
  3、市县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上报的申报文件。
  4、申报项目汇总表(附申报文件后,格式见附件3)。
  (四)报送材料数量。
  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装订成册)一式12份,其中:正本2份(在封面上注明),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林业局各1份;副本10份,报省林业局。申报材料按项目用档案袋单独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申请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书另报送电子文档至省林业局(E-mail:zxj@gdf.gov.cn)。
  七、项目管理
  1、按照“公开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通过评审择优选择并落实项目承担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事项,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和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3、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进行申报项目的评审,经评审拟列入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在广东林业信息网进行公示。
  4、经省财政厅批准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省林业局签订《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示范工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任务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如期完成项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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