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址重建:指将危旧房拆掉在原址上重新建设。原址重建由林场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建设。
异地新建:指林场统一规划在城镇、林场以原闲置或新购建设用地建房,作为林场职工迁出林区的安置。
翻修加固:指对现有安全性能差或使用功能不齐全的住房,实行翻修加固和增加使用功能。
第五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宜原址重建、异地新建与翻修加固相结合,统规统建与统规自建相结合。原址重建方式实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意愿,因地制宜,宜平则平,宜楼则楼。
国有林场可根据本场的实际情况选择异地新建方式,异地新建原则上应利用林场原有建设用地进行,确实不能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可利用城镇闲置土地或新购建设用地,用于异地新建林区职工安置房。以充分利用城镇社会资源,解决职工及其家属出行难、就业难、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
选择翻修加固方式进行建设的,改造后的房屋居住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而且要满足居住需求,确保基本功能齐全。
危旧房改造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各单位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职工的家庭人数、本单位实际情况和职工的意愿作适度调整,并确保基本功能齐全和满足居住需求。
第六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所需费用实行政府扶持(包括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国有林场自筹、职工合理负担相结合。具体标准是:中央财政补助1万元/户,省级财政补助1万元/户。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第七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原则上实行原址重建,不扩大占地规模。确需异地新建的,经充分论证后,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异地新建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涉及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位于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位于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应当符合所在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