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正)
(2003年12月17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31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加强体育市场管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利用体育项目或者体育经营场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家、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行为:
(一)体育竞赛;
(二)体育表演、体育健身娱乐、体育康复;
(三)体育教育、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信息咨询、体育广告、体育转播;
(五)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体育无形资产进行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对经营者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
(五)监督、稽查体育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