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目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依照专业目录设置招考职位专业条件。
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设定具体专业,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专业要求不得过细。
用人单位对招考范围、招考方式、报考职位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定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报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招考公告
第十六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位、计划录用人数;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报考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招考方法、程序,笔试开考比例及面试比例等;
(五)笔试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及其成绩权重比例;
(六)笔试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应当告知报考者的事项。
招考公告应当明确咨询方式,方便报考者咨询。
第十七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名起始之日7日前,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并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招考消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网站应当及时转载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发布后,公告内容不得变更。
第五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品行良好;
(五)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报考者除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应当同时具备招考公告所列的职位条件。报考省、设区的市两级职位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