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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


  (一)贯彻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提请制定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相关制度;

  (三)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以下各级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

  (五)承办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

  (六)对在考试录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

  用人单位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职位条件设置

  第九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每年至少一次。

  考试录用公务员采取按职位招考,以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少数紧缺或者急需专业的职位,可以按专业集中进行招考。

  第十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满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亟须录用公务员的,用人单位应当专门报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其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职位职责要求,按照优化人员结构、实际工作需要和适量补充的原则,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拟录用公务员的职位名称、数额和报考条件等。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本级录用计划。

  县(市、区)、设区的市录用计划逐级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垂直管理系统的录用计划,逐级上报汇总后,由其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录用计划数额应当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审核。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履行职责需要,科学、合理、合法审核用人单位的录用计划数额。

  第十二条 录用公务员计划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录用公务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量、编制限额和拟录用人数;

  (二)招考职位的名称、类别、职责、计划数量,以及职位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考职位条件的设置,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能、层级和职位职责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公平原则。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户籍、地域、学历等限制,禁止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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