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七政发〔20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七台河市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区县政府对《七台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根据《七台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区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下达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自2010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市政府将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对区县进行考核。
五、考核标准
(一)县政府考核项目
1、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