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木竹制品和进口木材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各县(市、区)林业局,局直属国有林场:
为简化木竹制品和进口木材的运输办证手续,提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我省木材流通的实际情况,现就木竹制品和进口木材运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下列木竹制品仍实行凭木材运输证运输外,经营者运输其它木竹制品无须申领木材运输证,凭销售发票放行。
(一)人造板类。包括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
(二)芯板类。包括贴面板、细木工板、拼接板、指接板、旋切板。
(三)包装箱板类。包括各种包装箱、包装板,装有货物及装运过货物的除外。
(四)无销售发票的其它木竹制品。
二、进口木材及其制品凭海关批文或销售发票放行。外省运进(经)我省的木材、木制品,按起运省的有关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源头管理,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确保林区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木材检查站管理,规范木材运输检查执法行为,确保不发生林业公路“三乱”行为。
四、本通知从二○○八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木材运输管理办证点、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和其他基层林业执法单位,并督促严格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