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季度考核细则的通知
(漳政办〔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6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要求,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2011年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季度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2011年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季度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全市11个县(市、区)及漳州、常山开发区。
二、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基准分为100分,按照条文规定的内容及考核标准进行扣分,若出现扣分分值超过该条文基础分的情况以基础分扣完为止。具体标准见《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季度考核细则》。
三、考核办法和结果运用
1、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预防办)负责牵头、监督考核工作。
2、市直有关考核单位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考核,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4日前将考核情况及扣分依据书面形式报市预防办,由市预防办,按季度对每个县(市、区)、开发区进行统计排名,在全市季度道路交通事故会上通报。
3、季度考核得分最低的县(市、区)、开发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在季度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会上作表态发言。
4、市预防办负责对县(市、区)、开发区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倒查。抽查、倒查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涉及的考核单位分管领导在季度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会上作检讨。
5、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再列入年度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季度考核的平均分作为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分计入县(市、区)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总分。
6、道路交通安全年度工作考核不再单独进行,以各季度考核的平均分作为考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