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加快试点镇集体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对试点小城镇给予大力扶持,加快办理试点小城镇(除宅基地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及出租和抵押,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4、优先做好试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重点指导、督促试点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做好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衔接,调整基本农田,落实土地规划用地指标,为小城镇综合建设预留建设用地。优先安排试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审查、报批工作。在试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获批准前,涉及建设用地允许进行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指标上给予倾斜。
5、倾斜支持试点镇土地整治。积极指导试点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库,指导试点镇农村土地整治和旧宅基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对土地整治、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进行验收。积极筹备、设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平台,保证试点镇对指标的需求。在办理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时,优先使用省级试点镇结余的挂钩指标,为小城镇综合建设筹集资金。优先安排市级试点镇旧宅基地复垦耕地项目,列入旧宅基地复垦耕地项目的,按标准每亩给予1.8万元补助。
6、为试点镇提供测绘保障。努力争取省测绘局的经费支持,在各级政府共同融资的基础上,积极组织测绘队伍为试点镇施测1:1000比例尺地形图,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为试点镇建设规划编制提供现势性强、精度高的基础图件。
7、抓好地质灾害防治。优先安排地灾点居民异地搬迁安置指标和补助经费,优先上报地灾隐患点治理项目,协助争取省、国家地灾点治理专项经费,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四)基础设施投资方面
1、列入试点镇规划的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公交场站、防洪排涝、义务教育、医疗和计生服务站、文体场馆、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要列为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五)房地产方面
1、推进城市房产开发政策向试点镇延伸,切实保障试点镇房地产开发的用地供应,支持试点镇商品住房消费,因地制宜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促进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体意见另行制定。
2、减免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费,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对山区试点镇可采取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等方式支持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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