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异议而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得到澄清的拟聘人员,暂不聘用,待查清后再行决定。
对匿名的检举信件不予受理。
(二)公开招聘
经过竞争上岗之后,如果仍有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空缺,可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6号令)及省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分流人员。
(三)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农业、水利、林业、渔业、农机、编制、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员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员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各乡镇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成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岗定员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定岗定员工作;专业考试命题、组织考试、阅卷评分以及成绩公布工作;根据竞争上岗人员专业考试和考核考察结果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上报乡镇党委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党组;协助县级人事部门组织公开招聘工作等。
五、人员分流安置
(一)现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分流安置:
1.没有参加竞争上岗或者公开招聘。
2.在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中没有被聘用。
3.不能继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二)人员分流管理
人员分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分流人员原属乡镇管理的,由所在乡镇负责分流安置;分流人员原属县有关部门管理的,由县有关部门负责分流安置。
(三)人员分流安置的方式
分流人员可以采取安置到企业和事业单位任职、鼓励自谋职业、领办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点)或经济(服务)实体或者其他途径的方式进行。
六、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岗定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乡镇应分工一名领导负责,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