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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太原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的实施意见

  (四)由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科技资源,应承担资源开放责任和义务。其拥有者应当在完成调试、验收、评审、结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一网两库”服务平台报送基本信息。其他形式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参加开放,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五)“一网两库”服务平台对以下3项服务暂免收取相关费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向社会提供的仪器设备检索、发布、预约登记、咨询等服务,科技文献库向社会提供的原文代查、参考咨询、情报资讯等服务,科技数据库向社会提供的数据资源搜索、产业数据目录信息和数据库共享等服务。
  三、规范共享行为,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搞好服务
  (一)科技资源拥有者和使用者应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具体事项,并签订协议。
  (二)科技资源拥有者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可以向科技资源使用者收取相应的使用和服务费用。对从事教学及其他公益性活动的,只收取科技资源使用的成本费用。
  (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双方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科技数据共享要尊重科技数据所有者的各项权益,科技文献共享要尊重作者著作权及有关权益。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属研究开发方所有;其他形式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加大经费投入,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供保障
  (一)市县两级政府应在每年财政科学技术经费预算中安排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和基础性科技资源建设、管理、运行及升级改造。同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活动,形成以财政资金为主导的多渠道投入格局。
  (二)围绕我市新兴产业技术发展的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科技资源建设项目,由市科技部门会同依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制定科技资源建设实施计划,列入各级科技经费预算予以支持。
  (三)符合公益性和基础性科技资源建设范畴的项目,由科技资源拥有者申报,经市科技部门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后,列入科技发展计划工程技术中心及“一网两库”专项,给予运行经费补贴和升级改造补助。
  (四)申请市县两级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先编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购置建设目标的必要性,科研项目需求程度、共享方案、购置预算方案和实施管理等),由科技、财政等部门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必要性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审批购置的参考依据。
  五、精心组织,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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