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电保〔2011〕31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执法监察总队、省地方电力执法监察总队: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制定了《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五日
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电力设施及保护区的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以下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一)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
(三)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五) 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