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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女职工分娩是否属于难产,以分娩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女职工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准生证的、第一次怀孕后自然流产或引产的,其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一次性按包干费用发给,其包干费用标准为:自然流产600元、引产1200元。

  (四)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生育津贴50%发给。

  四、基金管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核定收支、风险共担”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生育保险基金年度征收和支出计划。征收目标任务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生育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参保人数、职工工资水平、生育保险支付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当年生育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各县(市、区)年度基金收支结余部分,50%上解市财政生育保险基金专户,50%留作各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县(市、区)年度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拨补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首先从留存当地的历年生育保险基金结余中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市里再统一拨付。

  (四)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是市级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实行市级统筹后历年基金结余暂留在县(市、区)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需要动用历年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的,需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

  (五)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六)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上解制度。市、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市、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上缴市、县(市、区)财政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县(市、区)财政于每月月底前上解市财政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各县(市、区)社保中心于每月5日前向市社保中心上报当月支出计划及上月支出情况,市社保中心根据县(市、区)上报情况统一向市财政申请当月生育保险费用款计划,由市财政于每月15日前向县(市、区)财政下拨生育保险费。市、县(市、区)财政于每月20日前拨入市、县(市、区)社保中心生育保险支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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