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三明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增强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文〔1997〕18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生育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的要求实行市级统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营利组织参加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参加省行业生育保险统筹除外。
二、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三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三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征缴。
三、生育待遇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符合《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正常足月分娩的,生育津贴按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育津贴按13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标准以本人生育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一次性按包干费用200元发给;女职工分娩时,其接生费、手术费和药费经审核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予以实报实销,但按等级医院设定最高限额标准,顺产者: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800元;难产者: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3500元。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医疗费在相应最高限额标准基础上,每多生育一子女,增加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