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负责协助市畜牧局对在市区销售的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代理商和批发商资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安全监管,查处销售不具有本市换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病害肉、注水肉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为;督促和检查经营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和台账登记制度,如实填写并按要求保留购货台账;负责冷鲜肉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保证冷鲜肉在销售过程不脱离冷链环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生猪产品安全监管,对采购、使用和加工不具有本市换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病害肉、注水肉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依法查处;督促和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建立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和台账登记制度,如实填写并按要求保留购货台账。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生猪产品安全监管,对采购、使用和加工不具有本市换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病害肉、注水肉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要依法查处;督促和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生猪产品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和台账登记制度,如实填写并按要求保留购货台账。
市、区城管局负责销售生猪产品的流动摊贩清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服务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开展生猪产品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为做好生猪产品入市监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生猪产品入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生猪产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检查组由市畜牧局牵头,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服务业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等部门选派执法人员组成。
2. 为市生猪产品入市集中报验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市生猪产品入市集中报验处日常工作和生猪产品安全执法检查联系工作。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派驻,其中:市畜牧兽医部门22人,市服务业委4人,市公安局2人,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各1人。
3. 加大财政投入,为做好生猪产品入市监管提供经费支持。将生猪产品入市监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要依据《
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对从事生猪产品入市管理的一线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统一工作服装,佩戴标志,并给予适当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