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加强对本地定点屠宰场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得进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得出场销售。有害肉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取缔和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4. 加强对生猪产品入市的监督检查。建立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集中报验处(设在市中顺食品公司院内),按照《
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接受拟入市生猪产品的报验。
5. 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承诺制度。要求销售和使用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肉品流通企业签订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6. 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对市场、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使用和加工的生猪产品监督检查的力度,对销售、使用和加工不具有本市换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病害肉、注水肉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依据《
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严厉查处。开展生猪产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7. 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督促生猪产品经销商和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检查验收和经营台账制度,加强检查,逐步实现销售台账、销售凭证、进货台账“三合一”。
四、工作分工
市畜牧局负责落实生猪产品入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市区销售的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代理商和批发商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及备案管理;对进入我市市区销售的外埠生猪产品依法开展查证验物和药物残留(瘦肉精)监测工作;组织全市生猪产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市服务业委负责协助市畜牧局对在市区销售的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代理商和批发商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对进入我市市区销售的外埠生猪产品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审验工作;负责市区畜禽定点工作,依法取缔和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