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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动示范市建设。各地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市建设的重要性,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深入开展,切实做好本地区太阳能光热、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确保示范市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示范质量。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示范项目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努力结合实际形成特色,扩大示范效果。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效益目标的责令改正。
  (三)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各地和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设备及产品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检查,督促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对可再生能源设备进行维护,安排专人记录产品、设备使用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四)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大意义,对示范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要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附件
  2010-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任务分解表

序号

县(市)、区

太阳能建筑应用面积(万平方米)

浅层地热能等

建筑应用面积

(万平方米)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

(万平方米)

1

慈溪市

80

10

1

2

余姚市

80

10 

1

3

奉化市

50

6

 

4

宁海县

65

8

 

5

象山县

65

8

 

6

海曙区

35

6 

1

7

江东区

35

6 

1

8

江北区

35 

6 

1

9

镇海区

25

5

 

10

北仑区

25

5

 

11

鄞州区

35

6

1

12

东钱湖

18

2

 

13

高新区

35

5

 

14

大 榭

16

2

 

15

梅山岛

12

1

 

合  计

611

8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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