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支撑
1.加快科研创新,完善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实施细则》和《宁波市地源热泵建筑应用实施细则》等规范,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开发、集成和应用示范的支持力度。
2.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信息监管平台。充分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以能耗监测为数据基础,以节能效果作为评价基础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评价体系,全面实现对实施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3.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中心。整合我市现有节能检测设备和人员力量,组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中心,对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能效检测,为项目验收提供依据。
4.建立相关教育培训基地。推行岗前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培训教育基地建设,对全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定期开展专项培训。
5.扶持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研究中心。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形式,整合宁波市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力量,扶持成立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研究中心和地源热泵建筑应用研究中心,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应用提供技术支持。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切实做好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建设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建委、规划、发改、财政、经委、国土、水利、海事、质监、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承担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计划制定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培育产业发展,组织对示范项目的质量监督和专项验收。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建委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计划、施工图审查、项目建设监管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规划阶段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审查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审批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市经委负责可再生能源与节能互为促进的配套政策制定工作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土地审批和使用监管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江河水使用监管等工作;市海事局负责示范项目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等;市质监局负责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的监管管理等工作;市法制办负责示范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