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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政府引导, 市场推动。完善优惠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完善投融资机制,合理引导和刺激消费需求,促进企业参与和投入。
  (三)科研先导, 分步实施。以科技创新为先导, 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逐步实现由试点示范向规模化发展,由单项技术向集成技术升级。
  全面协调, 持续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项工作相融合, 加强与可再生能源产业、住宅产业化发展的协调,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持续发展。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上报。项目申报条件、程序等办法另行制定。
  (二)项目评审。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按照相关标准确定项目财政补贴额度,公示无异议后拨付50%的财政补贴。
  (三)项目实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后进入工程实施阶段。相关部门根据示范工程进度对其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四)验收评估。示范工程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将项目接入宁波市能耗监测平台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自评合格后,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上报市建委申请验收,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50%的财政补贴。
  对于已经列为示范项目并取得50%的财政补贴而未实施的,则按相关法规查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关于项目申报、实施、能耗监测及验收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原则、激励政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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