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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

  宁波市于2009年10月获批首批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市建设”),加快发展低碳经济,着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圆满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根据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就我市实施示范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低碳经济、建筑节能和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扩大和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体制和机制,切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率先在全国实现由试点示范向规模化发展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11年底,全市新增太阳能光热、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68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配套支撑体系,全面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体系建设,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成功实现转型发展、升级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根据各县(市)区可再生能源状况、地理状况、建筑特点,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及建筑应用技术, 并针对推广应用实际, 及时加以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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