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校具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20%以上;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中级职称应占5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本专业相关职业的中级工操作技能水平;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工以上技能资格证书,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占实习指导教师50%以上,其中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技师占10%以上,一体化教师占30%以上,学校有一体化教师考评办法。
第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稳定,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经费。
第八条 学校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区域)不少于1.8万平方米(约28亩)。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不少于每名学生3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第九条 学校具备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场所和配套的实习设备,保证每名学生有实习工位。主要设备、设施(或仿真模拟设备)具有先进性。
第十条 学校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注重专用教室建设,一体化教室占本学科教室50%。仪器、设备和教具满足教学要求,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教师、学生阅览室,图书馆藏书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2.5万册,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教师和学生需要。
第十二条 学校有较完善的体育设施与设备,能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的需要。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学校有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立校园网站。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科学有效的学校管理。校内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与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企业用工需求等信息;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