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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1、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四、对单位实施处罚拟适用《消防法》第59条第1项至第4项的,罚款参照表3确定:
  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2、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3、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4、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5、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表3

违法情节

罚款额度

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条

1万―3万

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3条

3万―6万

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4条-5条

6万―8万

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6条及以上

8万―10万



  五、对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拟适用《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或第2款、《重庆市消防条例》第62条第1项或第2项的,罚款参照表4确定: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3、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7、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8、占用防火间距;
  9、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10、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表4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Ⅰ类

2万以下

2万―4万

4万―6万

6万――8万

8万以上

Ⅱ类

1万以下

1万―3万

3万―5万

5万――7万

7万以上

Ⅲ类

3千以下

3千―5千

5千―1万

1万―2万

2万以上

罚款额度

5千―1万

1万―2万

2万―3万

3万―4万

4万―5万

备注:1.Ⅰ类为居住建筑,Ⅱ类为公共建筑,Ⅲ类为公众聚集场所。

2.工业建筑和其他场所参照公共建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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