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四、对单位实施处罚拟适用《
消防法》第
59条第1项至第4项的,罚款参照表3确定:
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2、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3、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4、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5、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表3
违法情节
| 罚款额度
|
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条
| 1万―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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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3条
| 3万―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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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4条-5条
| 6万―8万
|
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6条及以上
| 8万―10万
|
五、对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拟适用《
消防法》第
60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或第2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
62条第1项或第2项的,罚款参照表4确定: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3、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7、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8、占用防火间距;
9、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10、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表4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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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
| 2万以下
| 2万―4万
| 4万―6万
| 6万――8万
| 8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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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 1万以下
| 1万―3万
| 3万―5万
| 5万――7万
| 7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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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 3千以下
| 3千―5千
| 5千―1万
| 1万―2万
| 2万以上
|
罚款额度
| 5千―1万
| 1万―2万
| 2万―3万
| 3万―4万
| 4万―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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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Ⅰ类为居住建筑,Ⅱ类为公共建筑,Ⅲ类为公众聚集场所。
2.工业建筑和其他场所参照公共建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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