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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表2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Ⅰ类

2万以下

2万―4万

4万―6万

6万――8万

8万以上

Ⅱ类

1万以下

1万―3万

3万―5万

5万――7万

7万以上

Ⅲ类

3千以下

3千―5千

5千―1万

1万―2万

2万以上

罚款额度

单位

3万―5万

5万―8万

8万―10万

10万―15万

20万―30万

个人

2千――3千

3千――4千

4千――6千

6千――8千

8千――1万

备注:1.Ⅰ类为居住建筑,Ⅱ类为公共建筑,Ⅲ类为公众聚集场所。

2. 工业建筑和其他场所参照公共建筑标准执行。



  三、对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拟适用《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5项、《重庆市消防条例》第57条第6项的,罚款参照表2中第Ⅲ类场所确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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