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3、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4、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表1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罚款额度

单位

个人

2A以下的

3万――4万

2千――3千

2A――4A

4万――6万

3千――4千

4A――6A

6万――8万

4千――5千

6A――8A

8万――10万

5千――6千

8A――10A

10万――20万

6千――8千

10A以上的

20万――30万

8千――1万

备注:1.字母“A”为106号令第13条、14条各项中最低建筑总面积;

2.对106号令第14条中未规定面积的建设工程,罚款额度为3万至10万元。

3.同一违法主体,涉及同一建设工程中多个场所时,罚款额度不予叠加,按罚款额度档次最高的场所确定。



  二、对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拟适用《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2项或第4项、《重庆市消防条例》第57条第2项、第3项或第5项以及第58条的,罚款参照表2确定:
  1、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2、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3、擅自变更已经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