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人非主观故意违法或确实存在客观原因,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整改态度积极的;
(七)家庭过失引起火灾,未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从轻处罚”,是指处罚种类可以选择的,应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处罚种类不可以选择但有处罚幅度的,罚款处罚应在附件规定的档次中相应减低一个档次。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
(四)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抗拒、妨碍、不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存在的火灾隐患社会影响大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八)行为人主观故意违法,且整改态度不积极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从重处罚”,是指处罚种类可以选择的,应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处罚种类不可以选择但有处罚幅度的,罚款处罚应在附件规定的档次中相应增加一个档次。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选择罚款或拘留的处罚种类后,罚款处罚的数额和拘留处罚的天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对规定了最高天数和最低天数的拘留处罚,从轻处罚应按照最低天数确定,从重处罚应按照最高天数确定;只规定了最高天数的拘留处罚,从轻处罚最低不得少于1天,从重处罚要求同上。
(二)对规定了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罚款处罚,按照附件的具体规定执行;只规定了最高数额的罚款处罚,从轻处罚在最高数额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数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数的30%―70%之间确定。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个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三)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违法事实的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实施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处罚;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处罚;
(三)对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违法事实的主要情节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