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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

  三、坚决禁止违规使用非税收入行为
  (一)严禁不按预算使用非税资金。非税资金全部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动用未列入预算安排的非税资金。对已列入预算安排的支出,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支出用途。
  (二)严禁转移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所有非税收入都必须在本单位规定账簿核算,不得转移至下属单位或有关学会、协会;不得在往来账目中核算;不得用房租收入抵冲招待费等方式变相转移、坐支非税收入,否则视作“小金库”,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禁违规使用非税资金发放奖金福利。未经批准,实施公务员津贴补贴单位和发放(含预发)绩效工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发放奖金、福利,不得擅自提高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工资性附加计提基数。
  四、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财政、国资、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实现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年度督查工作。为确保非税收入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设置和银行账户开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清理,坚决取消违规收取的各类非税收入,坚决撤销违规开设的各类银行账户。对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开设的银行账户,由市人民银行牵头组织清理,在2011年3月31日前予以撤销。逾期未撤销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盐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盐财库[201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由市人民银行冻结账户,账户资金收缴国库。今后,未经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的审计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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