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8年第4号)
《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关长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一:
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是指出口配送型的出口监管仓库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本操作规程仅适用深圳海关出口配送型的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的管理。
第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进口货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为出口配送型仓库;
(二)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管理规范,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无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
(三)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在出口监管仓库内划定专门存储区域,用于存放进口货物及其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的货物,并设置明显标识,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
(四)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对进口货物以及拼装或改换包装等业务具备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对进口货物及其经拼装或改换包装的货物纳入出口监管仓库电子帐册管理,并与海关联网;
(六)海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三级审批后,可开展进口货物存储业务。
第五条 出口监管仓库存入进口货物前,货物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委托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进口货物与其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拼装或改换包装等方案)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入仓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对从本仓库主管海关直接进口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口货物,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报关单备注栏根据进口货物性质注明“进口拼装货物”或“进口包装物料”及入仓清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