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可以做内销、退运或放弃处理。现就办理边角料、残次品退运涉及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边角料、残次品退运海关手续的,由企业直接到口岸海关办理报关业务。
二、对出口边角料及残次品属于出口应税商品的,企业应在办理边角料、残次品出口手续时,向口岸海关如实申报出口边角料及残次品中使用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口岸海关应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的有关内容征收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