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海关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6年第6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9号)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报关员IC卡管理系统”将于近期启用,届时报关单位须采用新版“报关员IC卡”插卡申报方式,通过电子口岸向海关发送报关单数据。为此,在深圳海关注册的报关员应当办理更换新版“报关员IC卡”(以下简称“换卡”)手续,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已注册的报关员换领新版“报关员IC卡”事项
(一)换领新版“报关员IC卡”的范围
2006年4月3日以前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员,其中2004年12月31日以前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员必须通过2005年年审。
(二)办理时限
报关员办理换卡手续的时间为2006年4月3日至6月30日,按期办结换卡手续的报关员,视为通过2006年年审。
自2006年7月1日起,未办理本次换卡手续的报关员即为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届满,将无法向海关申报报关单数据,如需继续从事报关员工作,须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登记许可。
(三)办理地点
1.下列报关单位的报关员前往现场业务处报关企业注册科(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海关窗口)办理换卡手续:
(1)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的报关企业、内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深圳海关辖区外的报关企业在深圳市设立的跨关区分支机构;
(3)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4)工商注册地址在宝安、龙岗两区且注册资本超过三千万美元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5)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福田、沙头角、盐田保税区以及深圳市出口加工区、龙岗大工业区的内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由于该点办理换卡业务人数较多,现场业务处将采取“分批办理”的方式,经办人应当依照报关员所属的报关单位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按以下时间安排办理换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