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将部分企业上缴国家的利润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三)国家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等相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三)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企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所属)企业的预算,并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上交。
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管理、使用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