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审核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申请、审查、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市、区人民政府和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
2.在本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持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4.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市、区人民政府和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本市暂住证;
2.在本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其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产权房;
4.市、区人民政府和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指定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指定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初审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申请人,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