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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市本级及各区属廉租住房房源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后,经依法批准,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1.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2.市、区内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3.社会经济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4.闲置并可以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

  5.闲置的直管公房。

  (二)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城市规划区内按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面积总量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及各区应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收回。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运行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就业人员需要,合理确定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建设规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矛盾突出的园区应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大型用工企业应积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企业职工居住问题。

  (四)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经营、维修等日常工作。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各国有投资公司应积极开发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五)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数量、基本居住需求和居住水平,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数量、各类套型的面积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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