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或被媒体披露的;

  (三)有重大对外投资、收购、重组等情形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会计机构主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专员办日常监管分析发现财务会计指标异常变动且存在违规嫌疑的;

  (六)专员办和其它监管部门组织检查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轻微问题的或有违法违规问题需整改落实的;

  (七)年报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过程中,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不同意见且无法统一,并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报告使用人产生重大影响的;

  (八)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

  (九)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会计监督约谈一般由专员办会计监管职能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专员办领导参加。专员办参加约谈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明确1名约谈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

  第六条 会计监督约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一般以召开谈话会形式进行。

  第七条 会计监督约谈主要程序:

  (一)会计监督约谈一般由专员办会计监管职能处岗位分管人员提出申请,填写《会计监督约谈申请书》(附件1),经处领导签署意见,报专员办领导批准。

  (二)专员办一般应在约谈前10天,发出《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通知书》(附件2),将被约谈人姓名、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单位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专员办提出延期申请,并约定延期约谈时间,专员办会计监管职能处岗位分管人员应及时做好申请延期事项记录。延期约谈的,被约谈单位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三)约谈会召开后,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应就本次约谈内容作情况说明,具体应包括:事实情况,原因分析,处理意见,以及应吸取教训和今后应采取防范措施等等。

  专员办约谈主持人应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约谈人应实事求是答复。

  (四)专员办对约谈内容,应形成《会计监督约谈记录》(附件3),并在约谈结束后,由约谈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