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管理的责任。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轨道交通、户外广告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执行和实施情况。负责查处违反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承担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全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队伍。
(六)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推动城乡规划的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信息交流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督办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市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意见、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计划、统计的归口管理;拟订实施局年度经费预决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事业经费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奖惩考核、干部教育、人事档案、出国(境)政审、老干部管理等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任免工作;负责局系统内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负责本系统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审核上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局统战、双拥和扶贫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局系统内的工、青、妇工作。
(三)法规监察处
参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政策措施的制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承办城市规划、村镇规划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本局的信访工作;指导各县(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监察工作;负责对本局有关处室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的跟踪检查;负责开工后的复验线工作;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核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