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管理的责任。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并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承担全市各类土地征收和转用的审核、汇总、报批工作。起草并实施市区征地补偿政策,指导全市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工作。
(五)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统计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价格、土地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政府储备收购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管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七)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依法管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负责矿产储量统一登记和管理,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制定地质勘查计划,统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质调查,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勘成果管理,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八)承担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评估与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参与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防止地质环境破坏。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九)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市测绘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依法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负责全市测绘单位审核、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对全市地图编制出版进行审核。负责全市测绘资料档案、测绘标志、测绘成果管理。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定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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