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承办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相关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协同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企业发展改革处
承担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的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组织协调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教育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负责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承担领导班子建设的调查研究工作。
负责委机关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干部培训、外事和机关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机关人员和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职称、出国(境)有关事项工作。
(六)监事会工作处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建设;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出资企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协调、跟踪出资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落实和运用;负责外派监事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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