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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安置处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县(市)区复员士官和退役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

  (八)救灾和社会救助处(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承担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承办三峡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创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市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指导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标志;参与省市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县(市)区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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