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贴息统一由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分别注明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企业名称和贷款数量,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出具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与分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投资关系证明;
⑶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名义和出资比例或控股比例低于50%(含50%)的分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贷款不予贴息;
⑷以上级集团公司名义内部转借给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使用的贷款不予贴息。
⑸对企业以“贷新还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不予贴息。
(二)申报程序和审核
1.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正式文件直接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和财政局申报,省直属企业直接向省农业厅申报。项目申报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农业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上签名确认,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负责。
2.各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所属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联合上报省农业厅。
(三)申报时间
1.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属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5月25日前向省农业厅报送企业申报2010年度贷款贴息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2.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贷款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省农业厅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该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五、各有关部门责任。
(一)农业部门职责
1.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组织本辖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资料严格审核,确保企业申报资料和凭证的真实和完整,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监管。
2.省农业厅:对企业申报资料贷款贴息的凭证材料认真审核后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监管;及时将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安排情况在广东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二)财政部门职责
1.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协同农业部对企业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农业厅提出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三)评审机构职责:
负责审核企业申报贷款贴息材料及凭证的中介机构及评审人员,应认真履行审核责任,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意见的合理性、客观性、合规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