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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市购房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市购房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1〕87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本市购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管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购房管理
  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可以在本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其中,分支机构购房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在本市注册的《营业执照》和所购房屋为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代表机构购房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在本市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所购房屋为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二、境外个人购房管理
  境外个人取得《外国人居留许可》(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核发)累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可以在本市购买自住的住房一套。
  境外个人购房前,应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在本市购买住房情况。经确认未在本市购房的,持《天津市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未购房记录查询单》(以下简称《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具有“外国人居留许可”记录的护照、《查询单》和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购房管理
  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本市购买自住的住房一套。
  购房人购房前,应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在本市购买住房情况。经确认未在本市购房的,持《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暂住证》、《查询单》和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对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售房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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